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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刑法之缓刑

发布:2024-05-16 09:47:48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 浙江公务员考试行测法律常识题

  行测常识判断考点范围很广,一般包括政治、法律、经济、人文、地理、科技、生活等方面,需要长时间不间断的积累。今天浙江公务员考试网小编给大家带来的常识相关考点是“刑法之缓刑”。

刑法之缓刑

  一、缓刑的概念

  缓刑,属于刑罚暂缓执行,即对原判刑罚附条件不执行的一种刑罚制度。

  二、适用对象和条件

  1、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

  2、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宣告缓刑不会对所居住社区产生重大的不良影响。

  三、缓刑适用的特殊规定

  1、犯罪分子不是累犯或者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能适用缓刑)。

  犯罪人具有上述条件,可以宣告缓刑。

  2、犯罪主体具有上述1、2点,而且是不满18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或者已满75周岁的人,就应当宣告缓刑。

  四、缓刑的考验期

  1、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两个月。

  2、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举例:

  (1)一个人被判处拘役1个月,缓刑考验期为2个月到1年。

  (2)一个人被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考验期为3个月到1年。

  3、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谓判决确定之日,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日期,不能折抵缓刑考验期。

  五、缓刑的法律后果

  1、缓刑考验期限内,遵守相关规定,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2、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漏罪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3、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违反人民法院的禁制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遵守规定(了解):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4、此外,缓刑的效力不及于附加刑,即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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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题:缓刑是指对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罪犯,在一定期限内附条件的不执行所判刑罚的制度,是对刑罚暂缓执行。关于缓刑,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张某被宣告缓刑,同时被判处罚金,罚金仍须执行

  B、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其缓刑考验期限为二年以上五年以下

  C、王某为某黑社会犯罪集团的首犯,对其不适用缓刑

  D、赵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按照累犯从重处罚

  解析:

  本题考查刑法。

  A项正确,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三款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罚金为附加刑,因此仍需执行。

  B项正确,根据《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C项正确,根据《刑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D项错误,根据《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刑法》第六十九条为数罪并罚的相关规定,因此赵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的,应当撤销假释,实行数罪并罚,而不是按照累犯进行从重处罚。

  本题为选非题,故正确答案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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