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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刑法之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

发布:2023-12-20 10:26:00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 浙江公务员考试行测法律常识题

  行测常识判断考点范围很广,一般包括政治、法律、经济、人文、地理、科技、生活等方面,需要长时间不间断的积累。今天浙江公务员考试网小编给大家带来的常识相关考点
 
是“刑法之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

刑法之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

  犯罪的未完成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产生、发展和完成的过程及阶段中,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状态。(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

  一、定义

  1、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

  2、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

  二、特征

  1.犯罪未遂:

  (1)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2)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2.犯罪中止:

  (1)中止的及时性,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

  (2)中止的自动性,行为人一直以内的原因停止。

  (3)中止的有效性,中止的有效性指在犯罪完成以前自动放弃犯罪或者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三、意志以内VS意志以外

  1、意志以内:

  (1)行为人角度,当时客观上可以继续or可能既遂。

  (2)了解:处于真诚的悔悟、基于对被害人的怜悯、收到别人的规劝、害怕受到刑法惩罚。

  2、意志以外:

  (1)行为人角度,当时不可以继续or不可能既遂。

  (2)了解:

  ①犯罪人自身的原因(能力不足、身体欠佳)

  ②犯罪人主观上认识错误(误以为无法完成)

  ③犯罪人本人以外的原因(第三者的阻止、环境时机不利)

  四、处罚原则

  1、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 刷题巩固,趁热打铁

  例题:甲欲杀乙,向乙的肚子刺出一刀后,乙因见鲜血流出,精神紧张而昏倒。甲以为乙死亡,放弃继续向乙刺刀,结果乙未死,甲应构成()

  A、杀人罪中止

  B、杀人罪未遂

  C、故意伤害罪

  D、杀人罪既遂

  解析:

  本题考查刑法的内容。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具体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A项:错误,本题案例中,甲放弃继续向乙刺刀,是因为甲自己主观判断出现错误,不存在甲主动放弃犯罪或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情况。

  B项:正确,甲主观想杀死乙,但因认识错误未达到犯罪效果,故成立未遂。

  C项:错误,甲主观是想杀死乙,客观实施了杀害行为,为故意杀人罪。

  D项:错误,甲并没有杀死乙,故不成立既遂。

  故正确答案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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