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民法之不当得利
浙江公务员考试行测法律常识题
行测常识判断考点范围很广,一般包括政治、法律、经济、人文、地理、科技、生活等方面,需要长时间不间断的积累。今天浙江公务员考试网小编给大家带来的常识相关考点是“民法之不当得利”。
民法之不当得利
一、定义概念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根据,使他人收到损失而自己获得了利益。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二、构成要件
1、一方获得利益:财产由少变多,或者本该减少却未减少。
2、另一方遭受损失:财产由多变少,或者本该增加却未增加。
3、利益和损失间有因果关系。
4、获利欠缺法律原因:获利并非基于法律规定(比如无因管理、继承)或双方约定。
三、例举辨析
区分悬赏广告、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区分悬赏广告、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举例:张三行李丢失。
1、张三发布寻物启事:悬赏广告,拾得人可以主张允诺的报酬。
2、张三未发布寻物启事被代为管理:无因管理,拾得人可以主张要求补偿必要费用。
3、张三未发布寻物启事被拒绝归还:不当得利,丧失允诺的报酬和必要费用,张三可以主张:返还原物+孳息。
刷题巩固,趁热打铁
例题:下列属于不当得利的是( )。
A、刘某收取自家出租房屋的租金
B、商场收银员多收顾客的货款
C、债务人清偿未到期的债务
D、刘某到银行取出自己的定期存款及利息
解析:
本题考查民法典。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
A项错误,刘某自家出租房屋的租金是刘某的合法收入,不属于不当得利。
B项正确,商场收银员多收顾客的货款没有合法依据,有损于顾客而取得利益,属于不当得利,应将多收货款归还顾客。
C项错误,债务未到期,不等于债务不存在,债权人受领清偿未到期的债务具有合法根据;债务人自行放弃期限利益,不能视为其受有损失。因此不成立不当得利。
D项错误,刘某自己的定期存款及利息是刘某的合法财物,不属于不当得利。
故正确答案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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