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立法法
浙江公务员考试行测常识题包含哪些知识?
立法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于2000年3月15日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已于2000年7月1日起施行。立法法是规范立法活动的基本法律,是一部关于国家立法制度的重要法律。
立法法以宪法为依据,总结20年来我国的立法工作经验,从实际出发,并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对立法工作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权限范围、程序和授予权立法、法律解释以及适用、备案等问题,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
立法法全文共6章94条。立法法的颁布,有利于立法工作更加规范化、制度化,对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建立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立法法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受委员长会议委托,从1993年下半年着手起草,多次召开各有关方面和法律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进行讨论研究,三次将立法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印发中央有关机关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泛征求意见,反复修改,形成立法法草案,并两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审议,经修改完善后,提请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
新颁布的立法法主要有以下几个鲜明的特点:
一是规定了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都必须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不得与宪法相抵触。立法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最根本的是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是新时期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基本路线,立法工作是党和国家的一项重要工作,因此,立法法明确规定立法活动也必须坚持这个基本路线。
二是体现立法法的民主性。强调了立法工作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坚持走群众路线。人民群众不应该是法律、法规、规章的被动接受者,应当是立法的积极参与者,立法法明确规定,要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要广泛征求人民群众的意见,确保立法充分反映人民的意志。
三是强调从国家整体出发,反映法制的统一性。法律的统一,是国家的统一和国内市场的统一的重要保证,强调法律的效力高于法规、规章,法规、规章不得与法律相抵触或不一致,下位法必须服从上位法并还规定了立法监督的形式,加强对制定法规、规章的监督,防止通过立法搞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有利于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确保立法必须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从人民的长远利益、根本利益出发。
四是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立法法采用列举的方式,规定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范围,比较清楚地划分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国务院、中央与地方立法的权限;从法律案的提出,到起草、审议、通过和颁布都作了详细规定,规范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的程序,使这部法律的可操作性大大增强。
五是对地方立法工作有较强的指导性。立法法虽然对地方立法程序规定得比较原则,但它强调地方立法可参照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程序执行,对搞好地方立法工作起了很重要的指导和规范作用。
刷题巩固,趁热打铁
1、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行政法规公布的形式为:
A. 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
B. 由主席签署主席令公布
C. 由国务院法制机构公布
D. 由国务院办公厅公布
正确答案是 A
第一步,本题考查《立法法》。
第二步,《立法法》第70条,行政法规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有关国防建设的行政法规,可以由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共同签署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公布。A项正确。
因此,选择A选项。
更多行测技巧与方法扫码获取
常识储备不够?扫码回复“咨询老师”
点击分享此信息: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