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浙江宁波市奉化区医疗卫生单位招聘编制人员公告(41名)
2021浙江宁波市奉化区招聘医卫单位事业编制工作人员公告(41名))已发布,报名时间:2021年8月21日、8月22日,上午8:00~11:00,下午2:00~4:30。地点:宁波市奉化区人力资源市场(奉化区南山路198号)。更多招考可以关注:“浙江公务员考试资讯网”公众号,微信号:zjgkw_org,浙江公务员考试网现将其公布如下:
2021年宁波市奉化区公开招聘医疗卫生单位事业编制工作人员公告
为满足医疗卫生单位人员需求,根据《宁波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甬政发〔2007〕109号)和《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宁波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的意见》(甬人社发〔2012〕180号)文件精神,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医疗卫生单位事业编制工作人员41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原则和办法
招聘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采取公开报名、统一考试和择优聘用的办法进行,具体过程分为笔试、面试、体检、考察、公示和聘用等程序。
二、招聘对象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法规;
(二)遵守纪律,品行端正,具备良好的职业素质;
(三)具有招聘岗位所需的学历、资历、专业、任职资格、职业(执业)资格要求;
(四)具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宁波市奉化区在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原单位解聘后才能报考。
三、招聘岗位、专业等具体条件及相关事项说明
(一)招聘单位中区人民医院医共体分院包括莼湖分院、裘村分院、松岙分院、尚田分院、大堰分院及各分院所属社区卫生服务站,区中医医院医共体分院包括锦屏岳林分院、江口分院、方桥分院、西坞分院、萧王庙分院及各分院所属社区卫生服务站,区溪口医院医共体分院含溪口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所属社区卫生服务站。
(二)具体招聘单位、岗位、人数、专业、学历和范围及资格条件详见《2021年宁波市奉化区公开招聘医疗卫生单位事业编制工作人员岗位表》(附件1,以下简称《招聘岗位表》)。
(三)岗位中年龄要求30周岁及以下指1990年8月21日及以后出生;年龄要求35周岁及以下指1985年8月21日及以后出生;年龄要求45周岁及以下指1975年8月21日及以后出生。
(四)本次招聘所涉及的户籍(不含高校就学落户)、职称和执业资格的取得时间以及工作经历(不含就学期间的工作经历)的计算截止时间均为2021年8月21日(含)。全日制普通高校2021年应届毕业生以被高校录取时户口所在地为准。
(五)学历、专业、资格证书:具有国家承认的学历,专业条件以适合岗位工作需要为原则,并应与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专业条件要求相匹配。要求专业技术资格的岗位,考生取得的资格证书应与本岗位、专业相匹配,部分专业资格证书可以成绩合格证明替代(详见《招聘岗位表》)。
2021年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须在2021年8月31日前、非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必须在2021年8月21日前取得符合报考职位的学历学位证书。2020年9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毕业的国(境)外高校毕业生可等同于2021年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报考时可凭国(境)外学校毕业证书、学籍证明、就读证明报名,但须于2021年12月31日前取得国家教育部学历学位认证书,专业相近的以所学主干课程为准,在报考时需将主干课程翻译成中文与报名资料一同提交。上述时间,以学历学位证书或认证书的落款时间为准。全日制普通高校在读的非2021年应届毕业生不能报考。
四、招聘程序与办法
(一)报名及资格审核
1.现场报名及确认:
时间:2021年8月21日、8月22日,上午8:00~11:00,下午2:00~4:30。地点:宁波市奉化区人力资源市场(奉化区南山路198号)。为避免人群聚集带来疫情防控风险,本次报名现场及确认分时段实施,具体时间安排见附件3。未进行现场确认或现场确认未通过的,报名无效。
2.现场确认资格审查须提供证件材料
所有报名人员应从网上下载且填好《2021年宁波市奉化区公开招聘医疗卫生单位事业编制工作人员报名表》(附件2),并提供本人近期免冠一寸彩照二张,一张贴于报名表上,到现场进行报名、资格审查、确认。
①全日制普通高校2021年应届毕业生须提供的证件材料为:《考生健康申报表》(附件4)、身份证、户口簿、学生证、学校核发的就业推荐表、《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一式三份)等招聘岗位要求提供的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已取得学历、学位证书的全日制普通高校2021年应届生应提供毕业证书、学位证书证件原件、复印件及《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
②其他人员须提供的证件材料为:《考生健康申报表》(附件4)、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未作要求的岗位可以不提供)、《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通过中国高等教育学历信息网打印)、执业资格证书(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单)、职称证书、注册证书。招聘岗位有专业工作经历、工作年限要求的,需要提供劳动合同和社保缴费证明等招聘岗位要求提供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③凡在宁波市奉化区内非公立医疗卫生单位工作的人员报考公立医疗机构还需提供所在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
报名所提供资料须真实有效,凡有虚假材料一律取消报考(聘用)资格。各岗位均应按已经明确的专业要求报考,若报名者所学专业确实与岗位要求的专业相似或相近,将由区卫生健康局商人力社保局确定。
④资格审核通过者缴纳50元考务费并领取发票。
⑤每位应聘者只能报考一个单位一个岗位。
3.岗位核减(取消)
根据报名情况,报考同一岗位的人数和招聘计划数比例不足3:1的,将核减或取消该岗位的招聘计划,紧缺岗位报考人数和招聘计划数比例放宽到2:1(紧缺岗位范围详见《招聘岗位表》)。核减或取消招聘计划的岗位情况将在网上公布。招聘计划取消的岗位,报考该岗位人员可在规定的时间内选择符合报考条件的岗位进行改报,如无符合报考岗位,可向区人才服务中心(奉化区南山路198号)申请退还报名费(联系电话:0574-88960877)。
4.准考证发放
已通过资格审核的人员请于2021年9月3日(上午8:30-11:00,下午2:00-5:00),凭发票和身份证到宁波市奉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西边二楼会议室(奉化区岳林街道岳林东路28号)领取准考证,并按准考证明确的要求参加考试。
(二)笔试
笔试日期、具体时间、地点详见准考证。报考人员必须同时携带准考证、身份证和《考生健康申报表》(附件4),按照准考证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笔试内容为医学基础及相关专业内容,满分为100分。
笔试后以实际参加各专业科目考试的人数为基准,按淘汰20%的人数比例划定各岗位笔试合格分数线(计算后的合格分数低于50分的,按50分划定)。在笔试合格人员中,根据各招聘岗位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比例确定面试对象,其中招聘计划2名及以下的按各岗位招聘人数1:3的比例确定面试对象,招聘计划3名及以上的按1:2的比例确定面试对象(比例内最后一名分数并列者全部入围,不足比例数的按实际人数确定)。笔试合格线、笔试成绩和面试对象会在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http://www.fh.gov.cn/col/col1229105695/index.html)、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局(http://www.fh.gov.cn/col/col1229106861/index.html)网站上公布。
(三)面试
面试主要测评应试者口头表达、反应、分析解决问题能力和举止仪表等。面试总分为100分,不足60分者淘汰。参加面试人员须随带准考证、身份证和《考生健康申报表》(附件4),具体时间与地点在网上另行公布。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面试的,视作放弃面试。
总成绩=笔试成绩×60%+面试成绩×40%。在面试合格人员中根据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各岗位招聘人数1:1的比例确定体检、考察对象(若合成总成绩相同,以笔试成绩高的排位在前;笔试成绩亦相同的,则增加客观题笔试,客观题笔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以客观题笔试成绩排位确定体检、考察对象)。
面试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卫生健康局网上公布合成总成绩、体检对象及体检相关事宜。
(四)体检与考察
1. 体检标准按《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政策执行。体检对象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作放弃体检。体检费用由考生自理。
体检实施前,国家、省出台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2、考察在体检合格人员中进行。考察参照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做好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通知》(国公局发〔2013〕2号)执行。自愿放弃考察者,须向奉化区卫生健康局提交书面申请。
考察结果仅作为本次是否聘用的依据。考察结论为不宜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淘汰。
考察实施前,国家、省出台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五)公示与聘用
经上述程序合格者为拟聘人员,名单在网上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招聘单位按规定程序办理聘用手续,与拟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并按规定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满后,考核合格者,予以转正定级;不合格者,解除聘用合同。工资福利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全日制普通高校2021年应届毕业生如不能在2021年8月31日前提供报考岗位规定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或毕业证书上的学历、专业等与报考岗位所要求的学历、专业不相符者,取消聘用资格。
社会人员现在有工作单位的,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好与原单位终止劳动人事关系手续后予以聘用。拟聘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报到,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的,取消聘用资格。在办理人事关系转移手续时仍将审核档案资料,若发现拟聘用人员档案资料有不符合报考条件的,将取消聘用资格。
聘用人员必须在进入单位4年内(含4年)取得岗位所需专业技术资格,符合考试条件未能取得从业资格或因个人原因不参加考试,并直接影响上岗从业的,单位有权解除聘用合同。聘用人员在取得执业资格和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后,必须在招聘单位服务5年以上,在此期间不安排交流调动。
(六)递补规定
面试开始48小时前,取得面试资格人员书面确认放弃面试的,在该职位笔试合格人员中按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予以递补;体检对象放弃体检或体检不合格、考察对象放弃考察或考察结论为不合格、不能在规定时间提供报考所需相关证明文件及其他材料、拟聘用人员在聘用通知签发之日前书面提出放弃或因弄虚作假被取消聘用资格的,均在该岗位面试合格人员中按照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予以递补。递补人员名单在网上公布。拟聘人员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者,取消聘用资格并不再递补。
五、防疫相关事项
目前全国多地出现本土新冠疫情,防控形势严峻。本次公开招聘所有工作环节都需按本地疫情防控需要采取相关防控措施,因疫情防控等原因无法参加考试的,视作放弃。具体要求如下:
(一)根据疫情防控要求,当进行现场确认报名、笔试、面试时,应聘者需进行体温测量,并出示“行程码”、“健康码”或“甬行码”。“行程码”无异常、“健康码”或“甬行码”为绿码且健康状况良好,经现场测量体温正常的应聘者方可进入场地。同时应聘者应当提前下载《考生健康申报表》(详见附件4),按要求如实填写申报表,在现场确认报名、笔试、面试当天进入场地前上交工作人员。凡隐瞒或谎报旅居史、接触史、健康状况等疫情防控重点信息的,不配合工作人员进行健康检疫、询问、查询、送诊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其相应资格,如有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所有应聘者在现场确认报名、笔试、面试环节必须全程佩戴口罩。
(二)下列情况不得参加考试:
1.仍在治疗期的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或仍处于出院后隔离及健康观察的人员。
2.既往新冠肺炎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不能提供考前7天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肺部影像学检查无异常的证明材料的人员。
3.密切接触者未完成14天集中隔离及7天居家健康观察的人员。次密切接触者未完成7天集中隔离的人员。
4.境外返浙人员未完成14天集中隔离、7天居家健康观察和7天日常健康观察的人员。近期有国(境)外旅居史的考生参加考试,须提供国内第一入境地签发的“解除隔离医学观察通知书”以及核酸阴性的证明材料。
5.考试前21天内有国内疫情高风险地区旅居史。考试前14天内有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县(市、区)旅居史的考生。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划分情况以浙江省防办下发的文件为准。
6.“健康码”或“甬行码”非绿码的考生、考试当日体温大于37.3℃的发热患者;“行程码”显示异常且经查询后到过中高风险地区的。
(三)考生应当切实增强疫情防控意识,做好个人防护工作。招聘前21天内应避免前往或经过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及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县(市、区),主动减少外出和不必要的聚集、人员接触。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应戴口罩,加强途中防护,尽量与他人保持合理间距,途中尽量避免用手触摸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物品,并及时进行手部清洁消毒。外省考生可依据自身情况提前来奉化做好准备。
六、注意事项说明
(一)本次公开招聘采相关招聘信息、实施过程及拟聘人员公示信息等均在网站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http://www.fh.gov.cn/col/col1229105695/index.html)、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局(http://www.fh.gov.cn/col/col1229106861/index.html)公布,请报考者注意浏览。报考人员另可关注“健康奉化”微信公众号。
(二)因考试违规违纪行为被各级人事考试机构处罚,尚在禁考期内的人员,不得报考。
(三)报考人员在初审、复审中提交的报考信息和材料应当真实、准确、有效。凡提供虚假报考申请材料获取报考资格的,一经查实,即取消报考资格。对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材料、信息骗取考试资格报名的,给予取消报考资格且5年内不得报考我区公务员、事业人员的处理。
(四)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按照中组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下发的《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人社部第30号令)执行。
(五)报名考生请查看电脑版,手机或iPad可能会出现格式错误或重要信息遗漏。考生务必请对照资格条件进行报名。
(六)未尽事宜由区卫生健康局商区人力社保局解释(联系电话:88518080、88522927、88681510)。本次招聘工作由区纪委监委派驻第四纪检监察组负责全程监督,监督电话:89294050、88593709 。
(七)本次招聘不安排也不委托、授权任何社会机构和个人安排任何培训班。任何兜售与本次招聘有关资料、信息的行为均与招聘组织单位无关,请报考人员不要轻信。
附件:
宁波市奉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奉化区卫生健康局
2021年8月9日
文章来源:http://www.fh.gov.cn/art/2021/8/9/art_1229105722_37603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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