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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温州市公务员考试政策问答

发布:2012-12-31 00:00:00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2013年浙江省公务员考试报名入口  
  特别提示:全市各级组织、人力社保部门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针对公务员考试的辅导培训班。目前社会上出现的任何以公务员考试命题组、专门培训机构等名义举办的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上网卡等,均与组织、人力社保部门无关、与本次考试无关。敬请广大报考者提高警惕,切勿上当受骗。
  一、本次各级机关招考公务员的范围和对象是什么?
  (1)具有浙江省常住户口的人员(以2013年1月4日的户口所在地为准);
  (2)浙江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2013年应届毕业生和在浙全日制普通高校省外生源2013年应届本科毕业生(生源地是指经高考、被高校录取时户口所在地);
  (3)研究生毕业并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户口不限;
  (4)参加我省“选聘到村(社区)任职高校毕业生”(简称大学生“村官”)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和乡镇机关面向优秀村干部招考等职位,要求温州市常住户口。
  上述人员中属于2013年应届毕业的,须在2013年9月30日前提供相应的学历证书(研究生还应提供学位证书)。
  二、市、县、乡级机关(单位)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考录
  公务员的范围和对象是什么?
  答:市级机关和市直单位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考录公务员的对象为:(1)参加我省大学生“村官”项目服务满2年,且历年年度考核合格的人员;(2)参加团中央选派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和我省选派的“大学生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简称“两项计划”)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且累计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上述(1)、(2)人员离开服务岗位后,享受定向考录政策的期限为5年,其中2010年及以前已不在服务岗位的,期限为2011-2015年,依此类推。
  县、乡两级机关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考录公务员的对象为:参加我省大学生“村官”项目服务满2年、历年年度考核称职及以上,且仍在服务岗位的人员;参加大学生“村官”项目服务满2个聘期、历年考核均为称职及以上,且离开服务岗位未满3年的人员。
  三、乡镇机关面向优秀村干部考试录用公务员的范围和
  对象是什么?
  答:各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现任村党组织、村委会(以下简称“两委”)正职连续任职时间满2年以上的人员;现任村“两委”委员以上职务连续任职时间满3年以上的人员。在全日制学校就读期间担任村干部的时间,不能计入任职时间。
  四、街道机关面向优秀社区干部考试录用公务员的范围和
  对象是什么?
  答:现任社区“两委”正职;现任社区副书记或副主任且2011年鹿城区社区撤扩并前任社区“两委”正职;连续任职时间满2年以上的人员。以上对象不包含街道干部在社区兼职的人员,以上社区不包含农村新社区。
  五、乡镇(街道)机关专职人民武装干部考录试点的范围和对
  象是什么?
  答:温州市范围内生源且具有浙江省常住户口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和人民武装学院毕业学员。
  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是指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
  招生统一考试,经省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录取进入普通高等学校学习,且取得全日制大专、本科学历,应届毕业或在校期间参军入伍并已退出现役的人员。
  六、服务西部计划和欠发达地区计划的大学生志愿者如何报考非定向公务员职位?
  答:⑴在服务期间可以凭《志愿者服务证》和省大学生志愿服务项目办证明,报考所服务的县(市、区)公务员,既可以应届生身份报考,也可以社会人员身份报考;
  ⑵服务期满一年内,可凭《志愿者服务证》和省大学生志愿服务项目办证明,以应届高校毕业生身份报考公务员;
  ⑶服务期间和服务期满后,也可以社会人员身份报考户籍所在地的公务员。
  七、关于“2年及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如何理解?
  答:部分招考职位所要求的“2年及以上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在各类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生产一线、农村、县级及以下党政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或曾在军队团级及以下单位服役、自谋职业、个体经营累计2年及以上的经历。大学生“村官”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服务基层时间计入基层工作经历。在全日制学校就读期间参加社会实践、实习、兼职等不能作为基层工作经历。
  八、如果具有省、市垂直管理机关或市直单位公务员身份满5年了,还想报考今年的公务员,其两年基层工作经历如何认定?
  答:省以下垂直管理的工商、地税、质监等系统人员,在设区的市级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工作经历不能作为基层工作经历;在县级局(区级分局)的工作经历可作为基层工作经历。省高速公路交警总队人民警察在支队所属的大队及以下单位工作的经历视作基层工作经历。省属监狱、劳教单位的人民警察在分监区(分监狱)、大队工作的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在监狱、劳教单位科室工作的,不能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市直单位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工作经历不能作为基层工作经历。
  九、中小学教师、委培生可否报考?
  答:可以。资格复审前,中小学教师应书面报告所在学校。若未按要求报告的,由本人与学校协商解除聘用关系后再按规定时间办理报到手续。委培生须出具委托培养单位同意报考的书面证明。
  十、非全日制普通高校学历人员可否报考?
  答:在2013年2月28日前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教育学历考试并取得毕业证书的人员,符合职位资格条件的可以报考。
  十一、本次招考对学历有何具体要求?
  答:(1)本次报考人员的学历要求为大专以上;(2)报考各级法院、检察院专业要求为法学、法律职位的,一般应具有国民教育序列本科以上学历;(3)报考市级机关的学历要求为本科以上。
  十二、具有较高学历人员以相对较低学历报考的,有何规定?
  答:职位对学历有具体要求的,须按照职位要求报考。具有较高学历人员可以报考相对低学历要求的职位,但须符合该职位所需学历对应的专业要求,如考生甲具有法律专业的本科学历和哲学的硕士学历、学位,那么他可以报考要求法律专业和本科学历的职位,也可以报考要求哲学专业和本科学历的职位,但不能报考要求法律专业和硕士学历、学位的职位。
  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学位的人员以较低学历报考的,仍不限户籍。
  2013年应届毕业生以较低学历报考的,应在2013年9月30日前向招录机关同时提供较低、较高两个学历层次学历(硕士以上研究生还须提供相应的学位证书)。应届毕业生不能正常毕业的,不得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
  十三、党校学历是否可以报考公务员?
  答:报考人员的学历须为国家承认、由各高等院校、研究机构或成人教育机构负责发放。取得省级以上党校核发的函授学历的人员也可报考;持市级党校核发的党校学历的,须在报考前经当地组织、人力社保部门审查认定是国家承认的学历后,方可报考。
  十四、民办高等院校或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的毕业生,可否报考公务员?
  答:经国家教育部或省政府同意,可自主颁发国民教育序列学历文凭的民办高等院校或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的毕业生,若符合报考条件和具体职位要求的,可以报考公务员。
  十五、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的毕业生学历如何认定,能否报考公务员?
  答: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的毕业生,并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其学历与大学专科同等。该类人员可以报考符合专业要求,学历要求为大专的职位。
  十六、在全国各军队院校取得大专以上学历证书的人员可否报考?
  答: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历证书实行统一制作和管理的通知》,经商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全国各军队院校取得大专以上学历证书的人员,三种情况可以报考:
  ⑴按照国家教育委员会、总政治部下达的军队院校从地方招收普通中学毕业生计划和招生政策规定录取后取得学籍,并且经过军队院校培训合格准予毕业的学员。
  ⑵按照总参谋部、总政治部下达的士兵、干部招生计划和招生政策规定录取后取得学籍,并且经过军队院校培训合格准予毕业的学员。
  ⑶按照总参谋部、总政治部下达的函授招生计划和招生政策规定录取后取得学籍,并且经过军队院校函授培训合格准予毕业的军官和文职干部学员。
  上述人员,就读期间为现役军人的,在报考公务员时须提供当年军人服役证;当年参加国家教育部组织的全国统一招生考试、经省级招生部门录取的,报考公务员时须提供录取通知书或招生办出具的证明。
  十七、港澳、国外留学归来人员如何报考?
  答:港澳、国外留学归来人员报考我市公务员,须在资
  格复审前取得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网址:
  www.cscse.edu.cn)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同时符合《招考公告》规定的其他条件。在浙考生的学历、学位认证可以委托省专家与留学人员服务中心(电话:0571-88394819)代为办理。
  十八、哪些人员不能报考?
  答:截至2013年1月4日,具有公务员身份累计未满5年
  (含试用期)的人员、现役军人、在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的非2013年应届毕业生不能报考,在全日制普通高校脱产就读的非2013年应届毕业的专升本人员、研究生也不能以原已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报考。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原为公务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人员,在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实施了考试作弊、弄虚作假行为且仍在不得报考公务员期限内的人员,以及具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考。
  村干部在任村“两委”委员及以上职务期间受过处分或在任上述职务期间对本村发生重大责任事故负有责任的,不能报考面向优秀村干部招考的职位。
  属于《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浙人发〔2008〕58号)第十二条规定九类不宜录用为公务员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宜报考各级机关公务员;属于《浙江省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考察和政审工作实施细则》(浙公通字〔2008〕60号)第十条规定十三类不宜录用为人民警察情形之一的,不宜报考各级公安、林业、监狱、劳教系统人民警察。
  十九、未在2013年1月4日0时--1月10日24时注册报名
  的人员,能否在2013年1月17日0时--1月20日24时再次报名?
  答:不能。注册报名的时间为2013年1月4日0时—1月10日24时,报考人员在考录系统(gwy.zjhrss.gov.cn)注册并选择职位报名。逾期则不再受理注册及报名。
  二十、初审不通过人员,在查询并再次报名中应注意什么?
  答:2013年1月17日0时—1月20日24时,已报考人员未通过初审的,可再次报名并接受资格初审。招录机关在报考人员报名起2天内完成资格初审。提醒考生在再次报名时务必认真阅读公告及计划表,并尽早报名,以提高报考的成功率。
  例:某报考人员1月20日17时再次报名,根据公告规定,招
  录机关在再次报名之日起2天内的1月21日8时进行初审,因不符合报考资格条件,初审结果为未通过。该报考人员不能进行再次报名、缴费,不能参加考试。
  二十一、这次公务员录用考试笔试主要有哪些科目?
  答:报考温州市市级及以上机关的,考试类别为综合类,考试科目为《申论》及《行政职业能力测验》(A卷);报考县级及以下机关的,考试类别为基层类,考试科目为《申论》及《行政职业能力测验》(B卷)。乡镇机关面向优秀村干部招考职位的科目为《综合知识》(A卷)、《行政职业能力测验》(B卷);乡镇(街道)机关面向优秀社区干部招考职位的笔试科目为《综合知识》(B卷)、《行政职业能力测验》(B卷)。
  报考公安、劳教等系统人民警察的需加试《心理测评》,测
  评结果不折合分数,不计入笔试成绩,仅判定达标与否,未达标者不能参加面试。
  二十二、笔试的考试地点在哪里?
  答:报考温州市各级机关的,考试地点在温州市,具体考试地点见准考证。
  二十三、哪些职位要体能测评,其标准如何?
  答:报考法院、检察院、公安、劳教等系统人民警察职位的,要进行体能测评。体能测评要求三个项目均达标,即30岁(含)以下男性为10米×4往返跑≤13"1、1000米跑≤4'25"、纵跳摸高≥2.65米;31岁(含)以上男性为10米×4往返跑≤13"4、1000米跑≤4'35"、纵跳摸高≥2.65米;30岁(含)以下女性:10米×4往返跑≤14"1、800米跑≤4'20"、纵跳摸高≥2.3米;31岁(含)以上女性:10米×4往返跑≤14"4、800米跑≤4'30"、纵跳摸高≥2.3米。
  二十四、乡镇(街道)机关招录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的军事技能测评有何要求?
  答 :面试前,乡镇(街道)机关专职人民武装干部职位从高分到低分按1:4确定参加军事技能测评对象(其中,招考计划3名及以上的职位,按1:3确定)。军事技能测评项目为3000米跑、自动步枪5发射击、立定跳远三个项目,三项目总分达不到180分的取消面试资格。评分标准见《浙江省乡镇(街道)机关录用专职人武干部军事技能测评项目和标准(试行)》。在技能测评合格人员中,按1:3比例确定面试对象。
  二十五、报考法院、检察院、公安、劳教单位的人民警察职位的体检有什么要求?
  答:2010年12月6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下发了《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0〕82号),明确报考公安、林业、监狱、劳教系统人民警察和法院、检察院法警职位的应按照《特殊标准》的规定检查有关体检项目。《特殊标准》未作规定的职位或项目,其公务员录用的体检标准仍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除特警职位外,其他所有职位均不做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查。
  二十六、2013年的体检有何新规定?
  答:根据人力社保部、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精神,今年公务员录用体检中执行以下规定:一是对心率、视力、听力、血压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安排当日复检;二是对边缘性心脏杂音、病理性心电图、病理性杂音、频发早搏(心电图证实)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安排当场复检;考生对非当日、非当场复检的体检项目结果有疑问的,可以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体检实施机关提交复检申请。三是体检实施单位对体检结论有疑问的,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7日内决定是否复检。复检只能进行1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四是复检前,体检实施机关对复检项目保密。
  必要时,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对体检对象重新进行体检。
  二十七、面试前资格复审时,须提供哪些材料?
  答:2013年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应提供学校核发的就业推荐表、教育部学生司制发的《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省外高校可持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发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户口簿(或印有本人户口信息的户口簿页面)、身份证等以及其他报考职位所需的证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社会人员应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或印有本人户口信息的户口簿页面)、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等以及其他报考职位所需的证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应届毕业生因学校原因或单位签约盖章等原因无法提供就业协议书的,由本人提供书面说明。
  除按上述要求外,下列人员还要求提供以下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留学人员应提供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大学生“村官”应提供服务地县级组织部门出具的服务满2年、考核合格和是否在岗的证明;
  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人员应出具全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管理办公室颁发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服务证》及与省级项目办签署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招募协议书”;
  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人员应出具由浙江省大学生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项目管理办公室颁发的《大学生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志愿服务证》;
  报考乡镇(街道)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应出具《退役士兵证》;
  参加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应提供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2012年度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单。
  资格复审时,应届毕业生已经与其他单位签约的,也要提供已签约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不影响资格复审。因学校原因或单位签约盖章等原因无法提供就业协议书的,由本人提供书面说明。
  二十八、资格复审时,社会人员是否都要提供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等材料?
  答:资格复审时,社会人员应提供报考职位所需要的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或印有本人户口信息的户口簿页面)、毕业证书、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执(职)业资格证书等相关证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若报考职位对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执(职)业资格证书没有要求的,可以不提供。
  二十九、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如何认定和处理?
  答: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按照中组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下发的《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人社部发〔2009〕126号)执行。
  三十、被确认录用为公务员后,如何办理报到手续?
  答: 2013年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凭毕业证书办理录用手续。不能在2013年9月30日前向招录机关提供报考职位规定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不予录用。已参加工作或签约其他单位的人员,应自行与原单位协商解除其劳动合同关系。被录用人员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录用资格,不再递补。
  三十一、如果有招考公告和政策问答以外的问题,如何咨询?
  答:招考公告中规定的体检、考察及违纪违规处理等政策文件,可在浙江省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招考政策”专栏或“政策问答”专栏中查询。对报考专业、学历、学位、资格条件及备注的内容等信息需要咨询时,请报考人员直接与招录机关联系。招录机关咨询电话公布在招考计划表“咨询电话”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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