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公务员告人社局案:未婚先孕不予录取
准公务员告人社局案开庭,不录取理由是否成立成辩论焦点
在2010年的江苏省公务员招考中,泰州人小陈虽通过笔试、面试,却在政审环节中因未婚先育被卡,快报曾对此事进行过连续报道。昨天,小陈状告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称泰州人社局)一案在泰州市海陵区法院开庭。在一个多小时的庭审中,围绕对小陈被拒录的理由是否成立等问题,原被告双方展开了激烈争辩,当庭没有宣判。原告代理律师鞠俊杰表示,本案无论是否胜诉,将对以后的公务员招录产生深远影响。
诉讼请求
被告须录用原告并赔偿经济、精神损失
昨天上午8点半,小陈来到泰州市海陵区法院,他告诉快报记者:“这几天徐州的王莹(和小陈的遭遇类似)一直在联系我,不断帮我打气,还为我列了开庭时的发言提纲。王莹还嘱咐说,言辞可以激烈点,要据理力争。”
上午9点20分左右,案件开庭。小陈的代理律师、江苏苏砝律师事务所鞠俊杰简要地陈述了事实:2010年3月,小陈报名参加泰州市公务员考试,报考泰兴市某乡镇的组织人事岗。笔试、面试和体检环节都过了,但在政审过程中,工作人员发现小陈的女儿出生日期比小陈领结婚证的日期要早一个月,未婚先育的小陈被认定违反了《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最终被认定政审不合格,不予录取。
鞠俊杰提出如下诉讼请求:请求法院确认被告认定原告政审不合格不予录取的行为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5万元;交通费,住宿费损失1000元;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录用原告,并要求判令被告支付诉讼费。
被告代理人潘如东律师指出,原告小陈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泰州人社局不予录用的适用法律正确。随后,潘律师还向法庭提交了五份证据。
辩论焦点
不录取理由能否成立?法律适用是否正确?
从双方答辩情况看,双方争辩的焦点有二:其一,泰州人社局对小陈不予录取的理由是否成立;其二,人社局作出不录取小陈所依据的法律适用是否正确。对第一个问题,泰州人社局方面给出如下理由:小陈未婚先育违反了计划生育政策。对于这种行为,招录机关和公务员主管部门有权决定不予录取。依据有二:一是江苏省人事厅在1996年下发的《江苏省国家公务员录用考核实施细则》,其中第七条第9项规定,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者即视为考核不合格;二是泰州市人事编制网2010年3月8日发布的《泰州市2010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政策解答》,其中第十七条规定“哪些情形为录用考察不合格”的第十三项,也写明“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
对此,律师鞠俊杰认为,在国家的2010年公务员录取规定和江苏省2010年公务员录取规定中,都没有关于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不得录取的明文规定。泰州人社局擅自在录取中增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要求,根本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至于由省人事厅发布的《江苏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实施细则》不是法律,更不该成为依据。
原被告双方在争论中,都提到了《公务员法》第24条规定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情形。鞠俊杰认为,只有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才能对此作出规定,其他任何效力位阶低于法律的条例或规范性文件均无权规定。
补办结婚登记后,孩子能不能算婚内生育?
在法庭辩论环节,鞠俊杰提出,泰州人社局在提交证据时曾反复提到对公务员的考察。他认为对公务员的考察也应该符合法律。小陈随即也加入到法庭辩论当中:“遵纪守法的考察范围有多大呢?闯红灯算违法吗?是不是所有公务员都不能闯红灯呢?”对此,被告方律师潘如东表示,按照《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小陈没有结婚就先生孩子,就是违反了计划生育政策,就属于没有遵纪守法。
而鞠俊杰却从《婚姻法》第8条的规定谈起,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的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从这个角度来看,小陈夫妇补办结婚证的效力可追溯至举办婚礼时,所以孩子是婚内生育,不能算是没有“遵纪守法”。
庭外声音
以后肯定还有人绊在这里
在法庭门口,小陈的姨父在不停抽烟,他对外甥的案子没抱多大希望。“我不懂法,可我听说民告官的官司,咱老百姓没几个能赢的。”小陈的母亲说起儿子眼圈也红了,她说儿子连续考了四五年公务员,能走到今天实在不容易。
小陈的情绪也有点失落:“我不知道会怎样,觉得法庭辩论没有想象中激烈,虽然我之前收集了很多资料,可还是觉得有点被动。我相信以后肯定还会有人绊在这里,我打官司是希望引起大家关注,也算是前车之鉴吧。”
(应当事人要求,文中小陈系化名)
案情回放
泰州人小陈2003年大学毕业后,参加了西部服务计划,到陕西某乡镇服务了两年。其间,小陈与现在的妻子小宋相恋,但却遭到小宋父母的反对。2005年暑假,小宋不顾父母反对跟小陈来到江苏。
2006年5月,在小宋发现自己怀孕后,就在当年国庆节与小陈举行了婚礼,但由于小宋父母没有给他们户口簿,导致夫妻俩迟迟没领结婚证。2007年1月13日,小陈的女儿出生,同年2月16日,小陈和小宋才补办了结婚证。而从2006年开始,有着基层服务经历的小陈就开始走上公考之路,他连续考了四年,却总在面试环节失利。2010年3月,小陈第五次参加江苏省公务员考试。这次他一路闯过了笔试、面试和体检环节。小陈以为政审肯定没问题,于是辞了工作。可2010年9月13日,他发现与自己同一批被录用的公务员已经公示,可自己却成了落榜生。小陈多方打听联系,终于知道了他没被录取的原因:因“先育后婚”政审不合格,所以不予录取。
在2010年的江苏省公务员招考中,泰州人小陈虽通过笔试、面试,却在政审环节中因未婚先育被卡,快报曾对此事进行过连续报道。昨天,小陈状告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称泰州人社局)一案在泰州市海陵区法院开庭。在一个多小时的庭审中,围绕对小陈被拒录的理由是否成立等问题,原被告双方展开了激烈争辩,当庭没有宣判。原告代理律师鞠俊杰表示,本案无论是否胜诉,将对以后的公务员招录产生深远影响。
诉讼请求
被告须录用原告并赔偿经济、精神损失
昨天上午8点半,小陈来到泰州市海陵区法院,他告诉快报记者:“这几天徐州的王莹(和小陈的遭遇类似)一直在联系我,不断帮我打气,还为我列了开庭时的发言提纲。王莹还嘱咐说,言辞可以激烈点,要据理力争。”
上午9点20分左右,案件开庭。小陈的代理律师、江苏苏砝律师事务所鞠俊杰简要地陈述了事实:2010年3月,小陈报名参加泰州市公务员考试,报考泰兴市某乡镇的组织人事岗。笔试、面试和体检环节都过了,但在政审过程中,工作人员发现小陈的女儿出生日期比小陈领结婚证的日期要早一个月,未婚先育的小陈被认定违反了《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最终被认定政审不合格,不予录取。
鞠俊杰提出如下诉讼请求:请求法院确认被告认定原告政审不合格不予录取的行为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5万元;交通费,住宿费损失1000元;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录用原告,并要求判令被告支付诉讼费。
被告代理人潘如东律师指出,原告小陈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泰州人社局不予录用的适用法律正确。随后,潘律师还向法庭提交了五份证据。
辩论焦点
不录取理由能否成立?法律适用是否正确?
从双方答辩情况看,双方争辩的焦点有二:其一,泰州人社局对小陈不予录取的理由是否成立;其二,人社局作出不录取小陈所依据的法律适用是否正确。对第一个问题,泰州人社局方面给出如下理由:小陈未婚先育违反了计划生育政策。对于这种行为,招录机关和公务员主管部门有权决定不予录取。依据有二:一是江苏省人事厅在1996年下发的《江苏省国家公务员录用考核实施细则》,其中第七条第9项规定,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者即视为考核不合格;二是泰州市人事编制网2010年3月8日发布的《泰州市2010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政策解答》,其中第十七条规定“哪些情形为录用考察不合格”的第十三项,也写明“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
对此,律师鞠俊杰认为,在国家的2010年公务员录取规定和江苏省2010年公务员录取规定中,都没有关于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不得录取的明文规定。泰州人社局擅自在录取中增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要求,根本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至于由省人事厅发布的《江苏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实施细则》不是法律,更不该成为依据。
原被告双方在争论中,都提到了《公务员法》第24条规定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情形。鞠俊杰认为,只有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才能对此作出规定,其他任何效力位阶低于法律的条例或规范性文件均无权规定。
补办结婚登记后,孩子能不能算婚内生育?
在法庭辩论环节,鞠俊杰提出,泰州人社局在提交证据时曾反复提到对公务员的考察。他认为对公务员的考察也应该符合法律。小陈随即也加入到法庭辩论当中:“遵纪守法的考察范围有多大呢?闯红灯算违法吗?是不是所有公务员都不能闯红灯呢?”对此,被告方律师潘如东表示,按照《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小陈没有结婚就先生孩子,就是违反了计划生育政策,就属于没有遵纪守法。
而鞠俊杰却从《婚姻法》第8条的规定谈起,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的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从这个角度来看,小陈夫妇补办结婚证的效力可追溯至举办婚礼时,所以孩子是婚内生育,不能算是没有“遵纪守法”。
庭外声音
以后肯定还有人绊在这里
在法庭门口,小陈的姨父在不停抽烟,他对外甥的案子没抱多大希望。“我不懂法,可我听说民告官的官司,咱老百姓没几个能赢的。”小陈的母亲说起儿子眼圈也红了,她说儿子连续考了四五年公务员,能走到今天实在不容易。
小陈的情绪也有点失落:“我不知道会怎样,觉得法庭辩论没有想象中激烈,虽然我之前收集了很多资料,可还是觉得有点被动。我相信以后肯定还会有人绊在这里,我打官司是希望引起大家关注,也算是前车之鉴吧。”
(应当事人要求,文中小陈系化名)
案情回放
泰州人小陈2003年大学毕业后,参加了西部服务计划,到陕西某乡镇服务了两年。其间,小陈与现在的妻子小宋相恋,但却遭到小宋父母的反对。2005年暑假,小宋不顾父母反对跟小陈来到江苏。
2006年5月,在小宋发现自己怀孕后,就在当年国庆节与小陈举行了婚礼,但由于小宋父母没有给他们户口簿,导致夫妻俩迟迟没领结婚证。2007年1月13日,小陈的女儿出生,同年2月16日,小陈和小宋才补办了结婚证。而从2006年开始,有着基层服务经历的小陈就开始走上公考之路,他连续考了四年,却总在面试环节失利。2010年3月,小陈第五次参加江苏省公务员考试。这次他一路闯过了笔试、面试和体检环节。小陈以为政审肯定没问题,于是辞了工作。可2010年9月13日,他发现与自己同一批被录用的公务员已经公示,可自己却成了落榜生。小陈多方打听联系,终于知道了他没被录取的原因:因“先育后婚”政审不合格,所以不予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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