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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舟山市公务员考试公告

发布:2010-12-29 10:54:11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中共舟山市委组织部    舟山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2011年舟山市各级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
    为满足全市各级机关补充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下同)的需要,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各级机关2011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人社发〔2010〕365 号)精神,经研究,决定组织实施2011年全市各级机关考试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工作。浙江公务员考试网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考计划
    2011年全市各级机关计划考试录用公务员321名,其中:市级机关招考120名;县(区)机关招考149名;乡镇(街道)机关招考52名。上述计划中含法官、检察官预备人选31名;从我省服务基层项目人员中考录各级机关公务员26名;从优秀村(城市社区)干部中考试录用乡镇(街道)公务员6名。
    具体的招考单位、职位、人数和报考资格条件,可登陆浙江省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http://gwy.zjrs.gov.cn)、浙江公务员考试网(http://www.zjgwyw.org)或舟山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网(http://www.zsrls.gov.cn)进行查询。
    二、招考的范围、对象和条件
    (一)招考的范围和对象
    1.全市各级机关招考的范围和对象为:
    (1)具有舟山市常住户口的人员(以2011年1月4日的户口所在地为准)和舟山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2011年应届及历届毕业生;招考计划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2)在舟全日制普通高校市外生源2011年应届本科毕业生;
    (3)研究生毕业,并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户口不限(毕业证书、学位证书须在2011年9月30日前取得)。
    2.在第1条所列范围和对象基础上,市级机关(含定海、普陀的省垂直管理单位)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考录公务员的对象为:
    (1)参加我省“选聘到村(社区)任职高校毕业生”(简称大学生“村官”)项目服务满2年,且历年年度考核合格的人员;
    (2)参加我省“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和“大学生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简称“两项计划”)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且累计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
    上述(1)、(2)人员中目前已不在服务岗位的,自2011年度起享受定向考录政策的期限为5年。
    3.县、乡两级机关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考录公务员的范围和对象为:各县(区)行政区域内参加我省大学生“村官”项目服务满2年、历年年度考核合格,且仍在服务岗位的人员。上述人员只能报考服务地所在县(区)的定向职位(新城管委会的“村官”只能报考定海区的定向职位,普陀山管委会的“村官”只能报考普陀区的定向职位)。
    4.乡镇机关面向优秀村干部考录公务员的范围和对象为:各县(区)行政区域内现任村党组织、村委会(以下简称“两委”)正职连续任职时间满2年以上的人员;现任村“两委”委员以上职务连续任职时间满3年以上的人员。在全日制学校就读期间担任村干部的时间,不能计入任职时间。上述人员只能报考任职地所在县(区)的定向职位。
    5.乡镇(街道)机关面向优秀城市社区干部考录公务员的范围和对象为:各县(区)行政区域内现任城市社区党组织(居委会)正职连续任职时间满2年以上的人员。在全日制学校就读期间担任城市社区干部的时间,不能计入任职时间。上述人员只能报考任职地所在县(区)的定向职位。以事业身份任社区正职的人员不能报考。
    6.截至2011年1月4日,具有公务员身份累计未满5年(含试用期)的人员、现役军人、在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的非2011年应届毕业生不能报考,在全日制普通高校脱产就读的非2011年应届毕业的专升本人员、研究生也不能以原已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报考。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原为公务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人员,在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实施了考试作弊、弄虚作假行为且仍在不得报考公务员期限内的人员,以及具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考。
    村干部在任村“两委”委员及以上职务期间受过处分或在任上述职务期间对本村发生重大责任事故负有责任的,城市社区干部在任社区干部期间受过处分或对本社区发生重大责任事故负有责任的,不能报考乡镇(街道)机关面向优秀村干部(城市社区干部)招考的职位。
    属于《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浙人发〔2008〕58号)第十二条规定九类不宜录用为公务员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宜报考各级机关公务员;属于《浙江省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考察和政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浙公通字〔2008〕60号)第十条规定十三类不宜录用为人民警察情形之一的,不宜报考各级公安系统人民警察。
    报考人员不得报考与招录机关公务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回避情形的职位。
    (二)招考条件
    报考人员除应具备公务员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和报考职位所需资格条件以及符合上述招考的范围和对象规定外,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1.年龄18至35周岁(1975年1月4 日至1993年1月4日期间出生),2011年全日制普通高校硕士及以上应届毕业生(非在职)年龄放宽到40周岁以下(1970年1月4日以后出生)。
    2.报考我市各级机关的,须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报考各级法院、检察院机关法律职位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法律本科以上学历。
    3.乡镇机关面向优秀村干部招考的,现任村“两委”正职的,年龄在18至40周岁(1970年1月4日至1993年1月4日期间出生)、具有国家承认的中专、高中及以上学历。其他人员要求年龄在18至35周岁(1975年1月4日至1993年1月4日期间出生)、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及以上学历。
    4.乡镇(街道)机关面向优秀城市社区干部招考的,年龄在18至40周岁(1970年1月4日至1993年1月4日期间出生)、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及以上学历。
    5.报考公安、法院、检察院系统人民警察职位的,要求年龄在18至30周岁(1980年1月4日至1993年1月4日期间出生),体能测评四个项目的每项得分均须达到45分及以上(男性:10米×4往返跑≤12"8、立定跳远≥2.08米、引体向上≥7个、1000米≤4'20";女性:10米×4往返跑≤13"8、立定跳远≥1.38米、仰卧起坐≥20个、800米≤4'15")。
    6.部分招考职位所要求的“2年及以上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在各类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生产一线、农村、县级及以下党政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或曾在军队团级及以下单位服役、自谋职业、个体经营累计2年以上的经历。大学生“村官”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服务基层时间计入基层工作经历。
    在全日制学校就读期间参加社会实践、实习、兼职等不能作为基层工作经历。
    本次招考所涉及的工作经历、服务期、任职期的计算统一截止到2011年1月4日。
    7.报考各级法院法官、检察院检察官预备人选职位的,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并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取得C类资格证书人员,仅限于报考少数民族自治地方的法官、检察官预备人选职位);参加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的人员,也可以报考。留学人员在面试前资格复审时须出具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委培生须出具委托培养单位同意报考的书面证明。
    在2011年2月28日前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教育学历考试并取得毕业证书的人员,符合职位资格条件的可以报考。
    三、报考程序
    (一)各级机关面向社会招考,采用网络方式报名:
    1.注册及报名
    时间:2011年1月4日0时— 1月10日24时。
    网址:http:// gwy.zjrs.gov.cn(浙江省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
    报考人员上网注册个人信息后,选择职位报名,逾期不再受理注册及报名。
    在此期间招录机关不作初审,报考人员可更改报考职位。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将于2011年1月7日、1月11日在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分别公布截至2011年1月6日、1月10日24时全省各职位的报名人数。
    2.资格初审
    时间:2011年1月11日0时—1月16日24时。
    招录机关对报考人员最后选定的职位进行资格初审,对初审未通过的人员将说明理由。在此期间报名系统不对报考人员开放。
    3.查询并再次报名
    时间:2011年1月17日0时—1月20日17时。
    已报名人员登陆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查询资格初审结果。通过初审的不能再报考其他职位;未通过的可再次报名并接受资格初审,资格初审在再次报名之日起2天内完成,初审的截止时间为2011年1月21日12时。
    4.缴费确认
    时间:2011年1月23日9时—1月27日17时。
    通过资格初审的人员登陆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进行网上缴费确认并查询是否完成。未按时缴费确认的,视为放弃报名。
    凡持有中国工商银行的所有银行卡,以及加入银联的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招商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发展银行、广东发展银行、兴业银行的银行卡均可通过网银支付,也可以通过支付宝支付。
    5.下载并打印准考证
    时间:2011年3月5日9时—3月13日24时。
    已完成缴费确认人员登陆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下载打印准考证。
    (二)乡镇(街道)机关面向优秀村(城市社区)干部招考,采取组织推荐及现场报名方式:
    1.推荐、报名和缴费。时间:2011年1月17 日—1月21日。符合条件的村(城市社区)干部持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出具的《从优秀村(城市社区)干部中考试录用乡镇(街道)公务员报名推荐表》和本人身份证、学历证书、近期免冠1寸正照2张,按照各县(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现场报名并接受资格审查,合格者缴纳考试费。
    2.领取准考证。时间:2011年3月10日—3月11日。已缴费人员到当地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领取准考证。
    四、笔试的科目和时间
    笔试由省统一命题,每个科目满分均为100分。
    报考公安系统人民警察的需加试《心理测评》,测评结果不折合分数,不计入笔试成绩,仅判定达标与否,未达标者不能参加面试。
    1.全市各级机关招考公务员的笔试时间和科目为:
    2011年3月13日上午:9:00—11:30  《申论》
    下午:13:30—15:3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A卷)
    16:10—17:00  《心理测评》(限报考公安系统人民警察的人员)
    2.乡镇机关面向优秀村干部招考职位的笔试时间和科目为:
    2011年3月13日上午:9:00—11:30 《农业农村工作知识》
    下午:13:30—15:3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B卷)
    3.乡镇(街道)机关面向优秀城市社区干部招考职位的笔试时间和科目为:
    2011年3月13日上午:9:00—11:30  《申论》
    下午:13:30—15:3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B卷)
    报考人员必须同时携带准考证和有效期内的身份证,按照准考证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本次考试范围以《浙江省2011年招考公务员考试大纲》为准。《考试大纲》可在浙江省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查询下载。
    五、加分并划定笔试总成绩合格分数线
    笔试结束后,对现任村 “两委”正职报考乡镇机关面向优秀村干部职位的,实行笔试成绩(两科原始成绩相加)加5分的优惠政策,其他人员不再实行加分。
    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统一划定笔试总成绩合格分数线。
    六、确定体能测评和面试对象
    招录机关在笔试合格人员中根据各招考职位报考人员笔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规定比例确定参加体能测评和面试对象。
    我市各级机关(除公安、法院、检察院人民警察职位外)按1:3确定面试对象(其中,招考计划4名及以上的职位,按1:2确定)。
    公安、法院、检察院人民警察职位按1:5确定参加体能测评对象(其中,招考计划4名及以上的职位,按1:4确定),体能测评时间、地点另行通知。参加体能测评人员放弃、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或不合格的,均不再递补。招录机关在体能测评合格人员中, 按1:3确定面试对象(其中,招考计划4名及以上的职位,按1:2确定)。
    各级法官、检察官预备人选职位招考计划2名及以下的按1:3确定面试对象,招考计划3名及以上的按1:2确定。
    以上职位中出现不足规定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体能测评和面试对象。
    体能测评工作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招录机关实施,也可以由设区的市级以下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招录机关实施。
    七、资格复审和面试
    面试前,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招录机关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对面试人员进行现场资格复审。
    2011年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应提供学校核发的就业推荐表、教育部学生司制发的《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省外高校可持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发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户口簿(或印有本人户口信息的户口簿页面)、身份证等相关证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社会人员应提供报考职位所需要的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或印有本人户口信息的户口簿页面)、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执(职)业资格证书等相关证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舟山生源(户口不在舟山)的应提供高考入大学时原常住户口迁出(注销)记录的户口簿(或当地派出所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除按上述要求外,下列人员还要求提供以下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留学人员还应提供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大学生“村官”应提供服务地所在县(区)组织部门出具的服务满2年、考核合格和是否在服务岗位的证明;
    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人员应出具全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管理办公室颁发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服务证》及与浙江省项目办签署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招募协议书”;
    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人员应出具由浙江省大学生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项目管理办公室颁发的《大学生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志愿服务证》;
    参加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须提供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2010年度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单。
    证件(证明)不全或所提供的证件(证明)与报考资格条件不符的,不得参加面试。本人未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资格复审的,视作放弃面试。
    资格复审前,若取得面试资格的人员确认不参加资格复审的,将在该职位的笔试总成绩合格人员或体能测评合格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予以递补。
    未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资格复审或资格复审不合格的,不再递补。
    面试成绩满分为100分,合格分为60分。面试不合格者,不能列入体检、考察对象。
    八、体检、考察
    面试结束后,将笔试总成绩、面试成绩合成计算总成绩。若总成绩相等,以笔试总成绩高的排位在前。总成绩的计算公式为:
    总成绩=笔试总成绩÷4+面试成绩÷2。
    我市各级机关根据考生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考计划的1:1比例确定体检、考察对象。
    体检工作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招录机关实施,也可以由设区的市级以下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招录机关实施。
    报考人员(除报考公安、法院、检察院系统人民警察人员外)的体检按《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卫生厅转发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浙人公〔2005〕68号)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人社部发〔2010〕19号)执行。
    报考公安、法院、检察院系统人民警察的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下发的《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0〕82号)执行。
    除特警职位外,其他职位均不做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查。
    报考人员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作放弃体检。
    报考人员(除报考公安系统人民警察人员外)的考察按《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浙人发〔2008〕58号)执行;对报考各级公安系统人民警察人员的考察按《浙江省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考察和政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浙公通字〔2008〕60号)执行。
    对报考乡镇(街道)机关公务员的优秀村(城市社区)干部考察按《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浙人发〔2008〕58号)执行,必要时可试行民主测评、考察预告、经济责任审计等办法。
    考察结果仅作为本次是否录用的依据。
    报考我市各级机关的人员放弃体检或体检不合格、放弃考察或考察结论为不宜录用为公务员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在相应职位面试合格人员中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递补。
    九、选择意向、调配
    根据《关于组织开展公开考录法官、检察官预备人选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浙组〔2008〕56号)文件精神,体检和考察工作结束后,法官、检察官预备人选职位按计划数的1:1比例确定入围选择的人员,由市委组织部与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共同组织入围人员按成绩排名次序选择意向单位;入围人员不按规定参加选择的,视作放弃录用资格;无人选择的职位可以从面试合格人员中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递补。
    舟山市公安局面向公安警察类院校招考的特殊职位,体检和考察工作结束后,原则上按照入围人员的生源地由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进行统一调配,入围人员不服从调配的视作放弃录用资格,可以从面试合格人员中按成绩排名次序进行递补。
    十、公示、录用
    体检、考察程序结束后,由公务员主管部门将拟录用人员名单在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公示7天。
    县、乡两级机关定向优秀村干部、优秀城市社区干部和在岗大学生“村官”考录的职位,由县(区)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在拟录用人员所在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公示7天。公示期满后,没有反映问题或反映有问题经查实不影响录用的,发放《公务员录用通知书》。对经查实有影响录用问题的,不予录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将暂缓录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录用。
    2011年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凭毕业证书办理录用手续,不能在2011年9月30日前取得报考职位规定的学历、学位证书的,不予录用。
    确定参加体能测评、面试、体检、考察及递补人员的名单均在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公布。
    被录用人员收到《公务员录用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的,取消录用资格。《公务员录用通知书》发放后我市各级机关均不再递补。
    十一、注意事项
    1.有关报考政策、技术方面的问题可在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查询。其中,各招考职位的所需专业要求以公务员主管部门发布的专业资格审查办法为准。
    2.法官、检察官预备人选的考试录用工作按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组织开展公开考录法官、检察官预备人选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浙组〔2008〕56号)执行。
    3. 截止到2011年1月4日户口尚在迁移中的人员,不得报考(对户口没有要求的除外)。请报考人员注册报名时确认本人落户情况并如实填写。
    4.资格复审前,中小学教师应书面报告所在学校,取得公务员录用通知书后,在2011年暑假期间办理录用手续。若未按要求书面报告所在学校的,由本人与学校协商解除聘用关系后再按规定时间办理录用手续。
    5. 报考人员必须在2011年1月4日—1月10日期间内注册及报名,仅注册不报名无效。工作人员进行资格初审时以报考人员最后选定的报考职位为准。
    6. 报考人员不能用新、旧两个身份证号同时报名;报名与考试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参加笔试时,必须同时携带准考证和有效期内的身份证。身份证遗失的,请及时补办或办理临时身份证,否则不得进入考场。
    7. 报考人员在初审、复审中提交的报考信息和材料应当真实、准确、有效。凡提供虚假报考申请材料获取报考资格的,一经查实,即取消报考资格。对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材料、信息,骗取考试资格或恶意注册报名的,给予取消报考资格且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8. 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应于2011年1月26日17时前将本人身份证及所在县级民政(扶贫)部门出具的低保证或特困证明复印件传真至省人事考试办公室(传真号码:0571-88396652、87059941),经审核后免除其考试费。
    9. 缴费确认人数不足招考计划数3倍的职位,将酌情核减或取消招考计划,此类计划将在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公布。招考计划取消的,报考该计划人员可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改报名。部分特殊职位将视情适当降低开考比例。
    10.体检标准作调整。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下发的《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及有关文件规定,人民警察体检采用新的标准,取消了身高和体重的限制,《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中的所有体检项目均不进行复检。
    11. 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按照中组部、人社部下发的《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人社部发〔2009〕126号)执行。
    12. 报考人员对在浙江省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公布、公示的相关内容有异议的,可在公布、公示之日起7日内向当地公务员主管部门或招录机关反映。
    13.全市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针对公务员考试的辅导培训班,可参考《浙江公务员考试综合教材》。目前社会上出现的任何以公务员考试命题组、专门培训机构等名义举办的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上网卡等,均与公务员主管部门无关、与本次考试无关。
    14.招考公告中规定的体检、考察及违纪违规处理等政策文件,可在浙江省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招考政策”专栏或“政策问答”专栏中查询。
    15.政策咨询电话:
    舟山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为0580-2281526、2281528、2281541
    定海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为0580-2037438、2027783
    普陀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为0580-3012510
    岱山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为0580-4400133
    嵊泗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为0580-5081581、5083093
    本次考试录用工作以此公告为准,不再另行发文。
    附件一:2011年舟山市各级机关公务员招考计划汇总表
    附件二:2011年舟山市市级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资格审查办法
    附件三: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专业设置目录
    中共舟山市委组织部    舟山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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