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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建立完善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体系

发布:2010-02-09 08:27:32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2月4日,浙江省综治委转发了省综治委解决执行难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完善全省综合治理执行工作体系建设的意见》,要求各地市(县)综治委,建立完善执行征信、执行查控、执行惩戒、执行监督和执行保障五大系统,构建执行工作长效机制整体框架,综合运用政治、经济、行政、组织、纪律、舆论等手段协同解决执行难,一个由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政法委协调、法院主办、各界配合、标本兼治的执行工作格局正在浙江形成。

    为充分发挥执行工作在化解社会矛盾、创新社会管理、实现公正廉洁执法中的作用,《意见》认真总结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的经验,针对破解执行难问题,以实现当事人自动履行为主、法院强制执行为辅的执行工作目标,建立了常态化的综合治理执行难联动机制。

    《意见》明确要求,建立全省法院执行未结案信息库,根据具体情节实行分类管理。对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将其信息公布于各级政务网、浙江法院网、信用浙江网,并在公安、金融、工商、国土、建设、税务、电信等部门相关征信系统中记录,使其在融资、投资、经营、置产、出境、高消费、注册新公司、获得荣誉、从业任职资格等方面,受到全方位的限制或禁止。同时,被执行人为国家机关、共产党员、公务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特殊主体的,向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通报,督促其履行。

    为发挥各职能管理部门的资源优势,《意见》明确了执行查控系统,建立完善法院与公安、金融、工商等部门“点对点”执行查控机制,公安机关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户籍、旅馆业登记、出入境记录、车辆等信息,银行、国土、建设、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为法院查询提供便利;公安机关还将在法院寻找被执行人、限制出境、查封车辆等方面协助控制,金融、工商等部门收到法院协助执行通知后停止办理被执行人财产移转手续;健全基层协助执行工作网络,建立执行悬赏机制和对协助执行人、举报人的奖励机制,使得查控被执行人及其财产的工作更加便捷、高效。

    《意见》提出执行惩戒系统,加大“老赖”失信成本,要求各级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作出限制高消费令,对农民工工资等涉及民生的执行案件,严格适用迟延履行的法定责任;工商部门对个人负较大债务未清偿的被执行人担任法人代表的,责令变更登记;公安、金融、工商、国土、税务、建设、电信等部门相关征信系统降低其信用等级,限制其融资、投资等行为;对可能隐匿财产、拒不财产报告、虚假财产报告或已经歇业等情形的被执行人,法院可依法搜查、强制审计、强制清算等;对拒不执行、拒不协助等行为涉嫌犯罪的,公检法及时采取相应司法措施。

    《意见》强调要完善“当事人监督、分权制约监督、上级法院监督、法律和民主监督、纪检监察监督、舆论监督”的执行监督系统,建立执行案件当事人查询系统,完善执行信访工作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严格信访案件退出条件;健全执行实施权与执行审查权分权运行机制,执行中对外评估拍卖事项与执行机构相分离,完善集中委托拍卖、拍卖程序,六个月未执行结案的更换承办人;落实执行错案和瑕疵案件的分析和责任倒查制度,严格适用执行违法确认制,加大提级执行和指定执行力度,实行对调解结案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的考核。

    为保障浙江全省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体系全面建立和有序运行,《意见》要求,各地建立健全综治委解决执行难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工作机制,并将落实《意见》情况纳入社会综治考核,各级党委政法委适时组织开展执行检查,建立重大典型案件挂牌督办制度,相关单位协助执行情况纳入各条线考核;中基层法院执行机构按不少于编制总数15%比例配备执行人员,落实法警编队派驻执行机构参与执行实施工作的规定;加强执行经费保障,将执行业务装备经费纳入年度预算,加大对各级法院救助资金的投入,建立稳定的执行救助资金来源渠道。

    《意见》还明确了综治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具体职责,使其具有较强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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