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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乡镇卫生院列入公益事业单位

发布:2009-10-22 17:11:59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日前联合下发《浙江省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实施意见》规定,政府在每个建制乡镇办好一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政府举办的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社会公益类卫生事业单位,人员编制按每万服务人口13名至15名的标准配备。

  《意见》规定,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门诊设置以全科门诊为主,设置适量的急诊观察和护理康复床位,床位数一般控制在50张以内。现阶段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人员编制,根据当地的实际需要,原则上按每万服务人口13名至15名的标准配备,其中全科医师不少于3名,公共卫生医生不少于2名,并配备一定比例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非卫生技术人员比例不超过10%。按规划设床位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照每床0.7人的标准相应增加编制;服务人口在5万人以上的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核编标准可适度从紧。对基本医疗任务较重或地广人稀、交通不便的边远、海岛和山区等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编制配备可适当增加,但是增加幅度一般不超过总编制数的10%。政府举办的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人员经费由财政适当补助。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新进人员的招聘和录用,主要面向高校毕业生和专业技术人员,以确保农村卫生人员的素质和医疗卫生服务水平不断提高。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或变相占用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编制。

  据介绍,目前我省有乡镇卫生院1705家,卫生技术人员6.9万余名。目前,省政府已经决定,对乡镇卫生院医务人员和城市社区医务人员分别按人均每年3.5万元和人均每年4万元的标准进行经费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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