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全面推进城乡居民养老保障体系建设
8月28日,浙江召开省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会议指出要着眼于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障体系,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加快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相关养老保障制度相衔接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确保城乡居民老有所养。会议要求,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要坚持覆盖城乡、惠及全民;坚持政府主导和城乡居民自愿参保相结合;坚持低水平起步、积极稳妥推进;坚持权利与义务对应,鼓励长缴多得、多缴多得。
据介绍,浙江省将把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拓展到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城乡居民。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现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养老保险金主要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组成。今年,该省要全面启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各设区市都要确定1个县 (市、区)列入国家或省试点。从2010年1月1日起,凡符合条件、年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按规定享受政府提供的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参保人所在市、县 (市、区)财政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重度残疾人、低保对象等困难群众的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将给予适当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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