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申论热点:群体性事件与和谐社会建设(2)
材料二:治理群体性事件应有开放心态
按照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的分析,现阶段的群体性事件基本上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基本上属于经济利益诉求问题,具有非对抗性,没有明显的政治目的。如果有关地方和部门高度重视,妥善处理,绝大多数是可以预防和处理好的;但是如果久拖不决,往往就使历史遗留下的矛盾问题与新矛盾新问题交织在一起,酿成大祸。基于这一务实判断,在治理群体性事件的问题上,尤其需要有关地方和部门具有开阔的眼光和开放的心态。
中国目前正处于人均GDP由1000美元向3000美元跨越的关键时期,利益结构多元化、利益差别扩大化以及利益对立关系显性化,成为这一时期个体利益矛盾和群体利益冲突的典型特征。矛盾既由发展引起,也应当能够通过发展、在发展过程中得到妥善解决,因此,对于这一时期发生的群体性事件,不能条件反射似的视之为”闹事“、”作乱“,更不能动不动就采取”反恐“手段或专政手段予以严厉处置。
群体性事件既然基本上属于非对抗性的人民内部矛盾,但在少数地方和部门却由于处理不当导致矛盾激化,使事态扩大升级。2008年2月,温家宝总理在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上指出,”有些地方发生的损害群众利益问题,甚至群体性事件,很多与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办事、不按政策办事有关。“故此,一些主持处理群体性事件的地方和部门,需要时刻自警和反思,看看自己能不能真正做到以民为本、公正客观。
分析:以开放心态治理群体性事件,应当注意疏通合法的民意表达渠道,健全和完善正常的缓和冲突、化解矛盾的机制。按照新修订的《信访条例》,信访部门应承担起日常性的信访保障职能,尽可能把矛盾化解在初始阶段,把问题解决在当地或基层。此外,还应当让群众发表意见和建议、表达利益诉求,以此促使有关地方和部门克服官僚主义作风,关注群众的实际困难,同时也有助于舒缓公众的焦虑与紧张,营造宽松活泼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