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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公务员招录人民警察政策问答

发布:2009-08-18 10:30:12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浙江省公安、司法行政系统2009年招录人民警察

(司法助理员)学员政策问答

  

  特别提示:全省各级组织人事部门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针对公务员考试的辅导培训班。目前社会上出现的任何以公务员考试命题组、专门培训机构等名义举办的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上网卡等,均与组织人事部门无关、与本次考试无关。敬请广大报考者提高警惕,切勿上当受骗。

  1.本次招录学员的范围及对象是什么?

  答:(1)省属监狱面向退役士兵招录的对象为:具有浙江省常住户口、高中及以上学历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的已退役士兵(以2009年7月20日的户口所在地为准)。

  (2)省属监狱面向2009年应届生(须在2009年9月30日前取得毕业证书)招录的对象为:浙江生源2009年全日制普通高校大专及以上学历的应届毕业生。

  (3)县(市、区)公安机关面向退役士兵招录的对象为:所在设区的市范围内常住户口、高中学历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的已退役士兵(以2009年7月20日的户口所在地为准)。

  (4)县(市、区)公安、司法行政单位面向2009年应届生招录的对象为:所在设区的市范围内的生源、2009年全日制普通高校大专及以上学历的应届毕业生。生源地为高考入学时户口所在地。

  2009年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含2007年、2008年毕业,但户籍和档案仍保留在原学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及按照国家规定视为应届毕业生的人员。

  

  2.非全日制普通高校学历人员可否报考?

  答:通过自学考试、成人教育、电视大学等非全日制普通高校学历考试的人员,即使在2009年取得毕业证书的,也不能报考。

  3.港澳、国外留学归来人员能否报考? 

  答:港澳、国外留学归来人员不能报考本次学员招录考试。

  4.还有哪些人员不能报考?

  答:属于《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浙人发〔2008〕58号)第十二条规定九种不宜录用为公务员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宜报考所有学员;属于《浙江省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考察和政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浙公通字〔2008〕60号)第十条规定十三种不宜录用为人民警察情形之一的,不宜报考公安、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学员。

  5.服务西部计划和欠发达地区计划的大学生志愿者如何报考?

  答:⑴在服务期间可以凭《志愿者服务证》和省大学生志愿服务项目办证明,可以应届生身份报考所服务的县(市、区)学员;

   ⑵服务期满一年内,可凭《志愿者服务证》和省大学生志愿服务项目办证明,以应届高校毕业生身份报考。

  

  6.本次招考对学历有何具体要求?

  答:⑴面向退役士兵招录的,学历要求为高中及以上学历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⑵面向应届生招录的,学历要求为应届全日制普通高校大专及以上。

  7.民办高等院校或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的应届毕业生,可否报考?

  答:经国家教育部或省政府同意,可自主颁发国民教育序列学历文凭的民办高等院校或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的应届毕业生,若符合报考条件和具体职位要求的,可以报考。

  8.报考我省公安、司法行政系统的人民警察学员有何特殊规定与要求?

  答:报考公安、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学员的已退役士兵年龄在18至25周岁(1983年7月20日至1991年7月20日期间出生);报考公安、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学员的应届生,年龄在18至28周岁(1980年7月20日至1991年7月20日期间出生)。要求男性身高1.68米及以上,女性身高1.58米及以上,两眼裸视力4.8及以上,体能测评每个项目的得分须达到45分及以上。

  9. 体能测评的具体项目有哪些?

  答:男性的测评项目为10米×4往返跑、立定跳远 、引体向上、1000米;女性的测评项目为10米×4往返跑、立定跳远 、仰卧起坐限1分钟、800米。

  10.这次招录考试笔试主要有哪些科目?

  答:笔试包括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和教育入学考试。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内容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两科,满分均为100分。教育入学考试:“培养院校及专业”中明确为专科教育的,考试科目为《文化综合》(历史、地理、政治);“培养院校及专业”中明确为本科教育的,考试科目为《民法学》,满分为150分。

  报考人民警察学员的需加试《心理测评》,测评结果不折合分数,不计入笔试总成绩,仅判定达标与否,未达标者不能参加面试。

  11.面试前资格复审时,须提供哪些材料?

  答:报考人员应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退役士兵证、学历证书(或就业协议书)等招录职位所需要的相关证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007年、2008年毕业,户籍和档案仍保留在原学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除提供上述证件(证明)外,还应提供学校出具的档案在校的证明。证件(证明)不全或所提供的证件(证明)与报考资格条件不相符者,不得参加面试。本人未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资格复审的,视作放弃面试。

  12.面试考什么?

  答:面试主要测试考生的综合分析能力、言语表达能力、解决实际问题能力、求职动机与拟任职位的匹配性、举止仪表等。

  13.体检按什么标准执行?

  答:报考司法助理员学员的体检按《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卫生厅转发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浙人公〔2005〕68号)执行。报考公安系统人民警察学员体检标准按人事部、公安部公布的《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人发〔2001〕74号)执行;报考监狱系统人民警察学员的体检标准按司法部公布的《司法行政机关录用监狱、劳教单位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司办通〔2003〕第30号)执行。报考人民警察学员体检的相关程序按《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卫生厅转发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浙人公〔2005〕68号)执行。报考人员放弃体检的,视作放弃录取资格。

  14.考察工作按什么文件执行?

  答:报考司法助理员学员的考察按《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浙人发〔2008〕58号)执行;报考人民警察学员的考察按《浙江省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考察和政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浙公通字〔2008〕60号)执行。

  15.对资格审查、考试过程中发现有弄虚作假、违法违纪行为的报考者应如何进行处理?

  答:报考人员在初审、复审中提交的报考信息和材料应当真实、准确、有效。凡提供虚假报考申请材料的,一经查实,即取消报考资格。对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材料、信息,骗取考试资格的,将按有关规定处理。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按照《浙江省人事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浙考发〔2007〕32号)执行。教育入学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18号令)执行。

  16.学员是否具有公务员身份?

  答:被录取人员在校期间不具有公务员身份,合格毕业后,所在院校将其档案按原确定的招录单位进行派遣。报到后,由招录单位按规定程序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试用期一年。被录取人员在校期间不合格或毕业时未获得相应学历学位的,以及毕业时不符合相应职位资格条件要求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本人自行择业。

  17.合格毕业到单位报到后,可否进行公务员内部交流?

  答:本科层次被录取人员到招录单位需服务满7年,专科层次的满9年后,方可交流。

  18.如果有招考公告和政策问答以外的问题,如何咨询?

  答:考生参加学员招录过程中,应认真阅读招考公告、政策问答以及考试录用系统中的有关信息。如果仍有疑问的,可在考试录用系统工具栏目“我要咨询”中进行网上咨询,或点击“电话咨询”查找相关部门电话号码后致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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