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公务员法律常识知识之经济法(2)
浙江公务员法律常识知识之经济法(2)
2?拍卖法
(1)概述
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2)基本原则
合法原则、三公原则(公开、公正、公平)、诚信原则。
(3)拍卖当事人
①拍卖人。拍卖人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从事拍卖活动的企业法人。
设立拍卖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和章程;
有与从事拍卖业务相适应的拍卖师和其他工作人员;
有符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
有公安机关颁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
符合国务院有关拍卖业发展的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②拍卖师。拍卖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高等院校专科以上学历和拍卖专业知识;
在拍卖企业工作两年以上;
品行良好。
被开除公职或者吊销拍卖师资格证书未满五年的,或者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担任拍卖师。
③竞买人。竞买人是指参加竞购拍卖标的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一,竞买人可以自行参加竞买,也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参加竞买。
第二,竞买人有权了解拍卖标的的瑕疵,有权查验拍卖标的和查阅有关拍卖资料。
第三,竞买人一经应价,不得撤回,当其他竞买人有更高应价时,其应价即丧失约束力。
第四,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不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
④买受人。买受人是指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
第一,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
第二,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第三,买受人未能按照约定取得拍卖标的的,有权要求拍卖人或者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买受人未按照约定受领拍卖标的的,应当支付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用。
(4)拍卖规则
瑕疵告知义务、底价规则、价高者得规则。
更多详情请查询:浙江公务员考试网(www.zjgwyw.org)
2?拍卖法
(1)概述
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2)基本原则
合法原则、三公原则(公开、公正、公平)、诚信原则。
(3)拍卖当事人
①拍卖人。拍卖人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从事拍卖活动的企业法人。
设立拍卖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和章程;
有与从事拍卖业务相适应的拍卖师和其他工作人员;
有符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
有公安机关颁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
符合国务院有关拍卖业发展的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②拍卖师。拍卖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高等院校专科以上学历和拍卖专业知识;
在拍卖企业工作两年以上;
品行良好。
被开除公职或者吊销拍卖师资格证书未满五年的,或者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担任拍卖师。
③竞买人。竞买人是指参加竞购拍卖标的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一,竞买人可以自行参加竞买,也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参加竞买。
第二,竞买人有权了解拍卖标的的瑕疵,有权查验拍卖标的和查阅有关拍卖资料。
第三,竞买人一经应价,不得撤回,当其他竞买人有更高应价时,其应价即丧失约束力。
第四,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不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
④买受人。买受人是指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
第一,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
第二,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第三,买受人未能按照约定取得拍卖标的的,有权要求拍卖人或者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买受人未按照约定受领拍卖标的的,应当支付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用。
(4)拍卖规则
瑕疵告知义务、底价规则、价高者得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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